随着商标资源越来越稀缺,在做商标新申请时,很多商标申请人发现已有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存在。那么,为了减少后续可能发生的行政程序,或是在未获得注册的情况下使用申请商标,而面临的侵权风险,越来越多的商标申请人开始考虑选择通过购买在先商标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商标使用问题。
近年来,我们办理的商标购买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被问到较多的问题就是:
商标交易公证是否有必要?
这是很多购买人或是转让方会经常问的问题。大多数的转让方认为此类公证是对他们的单方面约束,觉得不被信任;而个别商标购买方会认为既然已签署了转让协议,那么公证就没有必要。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不要求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对转让商标的有关公证书,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转让方出具的商标转让声明的公证,或是对转让方及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的公证,我们认为仍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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