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性商标误认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admin admin 2024-05-27 0 阅读 评论

  关于误认的具体景象,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采纳了罗列的方法,即特色和产地。其中,关于产品特色的描述又是采纳了例示性罗列加归纳的方法,即罗列了质量一项,其他产品特色用“等”字归纳。由于产品特色内容丰富,该条款规则形式上看采纳罗列方法,实际上仍是一个相当具有开放性的条款。

  对产品特色的误认包含:对产品(包含服务,下同)性质、产品质量、产品质料、成分、产品的功能用途、产品的工艺、技能特色、产品价格、规范、分量、数量、产制时间的误认等。

  对产品产地的误认,是指商标中包含有国名、地名或许其他表明地舆来历的因素,但商标请求人并非来自于该地舆来历,简单导致大众误认的。清晰扫除标志归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称号、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舆标志今后,或许明显不适用上述条款,在调查地舆称号的运用是否具有欺骗性导致误认从而应予阻止时,应否考虑地舆称号的知名度、地舆称号与产品之间的特定联络,也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假如不具备必定的知名度或许特定联络,则即使非来自某区域的请求人请求注册商标,即使表面上带有“欺骗性”,但不会误导大众,从而不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则。

  产品或服务来历的误认即产源误认,能否归入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归制范围?假如能列入,应该界定到何种程度?如:依照现有的检查规范,商标包含的企业称号与请求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是作为产源误认并经过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阻止的;在商标评定实践中关于以名人名字或许其谐音注册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是以会误导大众为由予以驳回的。商标评定实践中以产源误认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的还包含多种景象,如指定运用在未加工人造树脂等产品上的“神八树脂”商标、指定运用在起重机等产品上的“中煤”商标、指定运用在服装产品上的“加勒比海盗”商标、指定运用在食用油产品上的“万村千乡”商标、指定运用在烟草等产品上的“李小龙”商标、指定运用在烧酒等产品上的“10086”商标、指定运用在番笕等产品上的“水立方”商标等,关于上述商标,商标评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确定会使顾客对产品来历发生误认从而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

  产源似乎很难定性为产品特色,与产地也有明显差异。可是,这种误认发生的根源仍在于商标的“欺骗性”,从性质上看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误认最为接近。因此,在触及此种及类似景象时,是否需求对其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则是需求实践中进一步清晰的问题。另外,上述案子中,实际上部分商标触及到对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的维护问题,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定位,不宜适用该条款进行规制,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权维护,如安在实体公正、程序经济、社会作用中挑选取舍,从而划定一个恰当的界限,仍是实践中需求探究和清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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