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际运用的商标是否应被确定为对核准注册商标的运用这一问题,商标申请小编以为,需要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实际运用的商标要被确定未改动注册商标的明显特征;二是实际运用的商标不能指向注册商标权人已注册的其他商标。
关于何为未改动商标明显性特征的运用,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没有给出详细规范。笔者以为,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是判别的规范,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出台的《商标侵权判别规范》第十四条规则,该条款详细列举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响商标等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判别规范。实务中,未改动注册商标明显特征的运用应当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严格规制的自行改动注册商标违法运用行为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灵活判别。
在已经被确定明显特征未改动的情况下,假如注册商标权利人有多件商标,一起要满足实际运用的商标不能指向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时,才有可能被保持。注册商标接连3年不运用吊销制度的立法原意,在于鼓励商标权利人积极运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糟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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