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带照租借,即在租借房子的一起将营业执照一起进行租借,该种景象下,房子租借方是否应当与承租方承当连带侵权职责。我们经过“鲍师傅”商标侵权案,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涉案“鲍师傅”商标注册号为第12484211号,核定运用产品为第30类,包含糕点;蛋糕;面包等。2017年该商标转让至鲍才胜公司名下。
鲍才胜公司发现,李老爹公司未经鲍才胜公司授权或答应,在与鲍才胜公司相同的糕点产品上运用“鲍师傅”,包含但不限于在其店面招牌、产品柜台、产品包装袋、收银小票等多处运用“鲍师傅”商标,该商标运用行为现已导致顾客混杂,侵害了鲍才胜公司的合法商标权益,应当承当中止侵权、消除影响、补偿经济损失的职责,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中,李老爹公司辩称其非实践侵权人,而是将涉案侵权场所带照租借给案外人徐某,与被告李老爹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以为:首先,李老爹公司并未提供有效依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徐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带照租借合同联系;
其次,即使存在带照租借景象,但因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从事运营活动,从行为外观上便是出租人在出售侵权产品,故由出租人承当相应侵权职责是合理的;
再次,从片面过错来考察,结合本案租借合同,尽管在其约好中明令禁止承租人现实利用房子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可是出租人片面上仍有过错,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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