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域名主体的仅有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对立。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是绝对仅有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一起各自享有,而商标不必如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产品、服务上可所以相同的,又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需两国未参加相同的商标世界公约或双边世界公约,则同一商标可一起并存于两国的同品种产品服务上,正是由于这对立,具有相同商标的主体不能一起各自具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标和域名的抵触。常见的胶葛就是因特网用户运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者,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具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2、开放型注册原则的成果.域名的申请是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组织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实在性审查,而不担任对域名是否侵犯别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益进行本质审查,由此,域名注册服务仅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如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3条规则“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担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抵触,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这类抵触引起的胶葛,由申请人自己担任并承担法令责任”,这样的规则虽然为了适应网络化的开展,但也产生了弊端,因为这样的规则也就意味着抢注人能够不受任何阻止施行抢注行为,即无法有效地提前防备域名权和商标权抵触的产生。
3、商业利益的影响。域名本没有任何商业价值,但跟着电子商务的开展,其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它已经成为企业产品、服务的电子商标,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代表了商誉,能够发明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与商标不同的是一个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个用于实在的现实生活。然而,现有的商标商号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复,必然是有限的商标域名的供给与无限的域名需求产生对立,有些人就以抢注来侵占那些抢手的域名资源,然后卖给商标权人。跟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开展,商业利益的驱动,此类胶葛会有所添加。
4、法令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令对域名与商标的胶葛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则但总的来说数量比较少,而且面临急速开展的网络世界,所制定的法令法规又显得相形见绌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胶葛案件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是目前仅有触及域名胶葛的法令文件,相对快速开展的信息产业和网络经济,仍然缺乏力度。法令的不健全也是域名与商标胶葛产生并添加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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