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使用“百度”字样,涉及商标侵权

admin admin 2024-04-11 0 阅读 评论

 2007年8月,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21年10月变更企业名称为温州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富和公司)。因在字号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法院一审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后,其因未上诉亦未按时履行判决,日前被法院强制执行,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2021年8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百度公司)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富和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1年9月,法院作出冻结富和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民事裁定。

  这起案件中,富和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包括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名称为“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账号、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中使用“百度商标”字样、微信公众号的海报中使用“商标注册·就找百度”字样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富和公司在明知百度公司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未经许可复制该商标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富和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却仍将其作为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并将其作为微信公众号账号名称等具有识别意义的构成要素,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百度公司具有一定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王国浩)

  小编点评:

  该案中,涉案商标“百度”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同时“百度”也是百度公司的字号,该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相互辐射、影响,均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而富和公司主动将自身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相关联,结合富和公司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的性质及特点,客观上因其被诉侵权行为导致产生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较大。

  诚信是现代企业经营与发展的基石,违背专业操守及诚实信用,不仅会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还有损于行业的良好形象及良性竞争与发展。作为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专业机构,富和公司对百度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与字号理应知晓,但其不仅将“百度”作为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且在成立后的经营过程中也没有对涉案商标进行避让,甚至在其成立后使用百度搜索引擎做过关键词推广的情形下,仍然在企业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及宣传海报、小程序、门头等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百度”相同的文字,主观上攀附百度公司企业声誉和服务信誉、“搭便车”的意图明显,具有侵权故意,违反了作为市场经营者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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